现在“监制”是电影界很流行的一个词,我觉得这个术语带有很浓的香港味,大陆以前似乎没有这种叫法,有“制片主任”这个职位,但和监制的职能并不完全相 同,而且听起来是国有制片厂时代的官本位头衔。如今港人北上,两地电影术语兼容在一起十分混乱,加上华语电影圈本来就没有清晰的规则,就更说不清谁是干什么的了,监制、制片人、出品人……种种称谓和好莱坞的系统不怎么对接得上。
简单谈谈好莱坞的情况。美国制片人工会PGA这个组织,其实和 导演工会(DGA)、演员工会(SAG)的情况有点不同,它并不是那种严格意义上的工会,所以在制片厂在分发各种“producer”头衔的时候,有更大的裁量权,一般每个项目都要单独谈判署名细节,比导演和演员稍微复杂一点。当然也有约定的规矩,像有资格领取奥斯卡的最高的制片人不能超过3个。
在美国电视界,“Executive Producer”的署名是比较高的。还有一个“Created by”,不过这不属于制片人系统,假如Created by的署名出现争议,由WGA裁定,所以它算是编剧系统的事儿,尽管现在Creator这个衔已有些超出传统编剧的职能范畴了。
在电影界,最牛最高级的制片署名是“Produced by”,一般一部影片只能有一个。之下是Executive Producer,这个职位涵盖职能很广,像新线等公司习惯是只分配给自己的员工。有的制作公司的总裁爱在旗下影片挂Executive Producer,投资人或明星也是挂这个。Produced by被默认为第三重要的幕后人员署名。如果是片头字幕,倒数第一个出来是Directed by,倒数第二个是Written by,那么Produced by就是倒数第三个(source material credit除外)。
如果片头没有字幕,所有字幕在片尾,那么顺序倒过来。Associate Producer和Co-Producer的层级比较低,不一定保证有main title的署名。一般最大的制片人会要求自己的署名占据独立的一幅画面(separate card)。按照惯例,一般不会把制片人和其他职位混在同一个画面,甚至也不会把性质不同的几种制片人放在同一个画面。但几个Executive Producer可能会放在一起。这里面具体情况都要谈判,比如有些制片人会要求和自己同列的不超过两人等等。其他情况还包括排他性的署名,比如某个 Executive Producer特别强势,他可以要求这部影片只能有一个Executive Producer,尽管Executive Producer并不是最大的署名,Produced by才是。
还有的制片人会要求署名的字号不能小于任何人,但制片厂答应这个条件时一般会把明星除外,保证他和编剧、导演齐平。
关于“出品”,目前国产电影的出品人都一律是最大的那个老板,韩三平每年都要出品上百部电影吧估计。但在好莱坞“出品”这个概念和投资人没有关系,它仍然属 于参与实际制作的制片人,而且只有最最顶级的制片人才有署名“出品”的资格,形式如A xxx Presentation或A xxx Production,类似于最最顶级的导演才有资格署名A xxx Film一样(独立电影和艺术电影的导演,都爱叫A xxx Film,只要是他自己的创作,这倒无所谓,跟他是否大牌没关系)。一般来说A xxx Presentation可以和A xxx Film享有同样的字号大小。
如果套用好莱坞惯例,国内有资格署名A xxx production的制片人应该是陈国富、陈可辛这种。前者类似米高梅的Irving G. Thalberg或华纳兄弟的Hal B. Wallis,在大片厂时代担任某家片厂的制片主管,负责公司旗下所有出品;后者类似卢卡斯或斯皮尔伯格这种当代巨头,平时自己导演之外监制其他导演作 品。
在奥斯卡奖上,最佳影片是授予制片人的,但不是每个制片人都有资格,现在规定人数不能超过3个。2006年学院把判定制片人资格这事 全权交给PGA,起因是1999年《莎翁情史》颁奖时涌上来5个制片人都号称自己有资格,未免太多了吧。而且2006年出了一个官司,有三个人都声称自己 是《撞车》的制片人,但其中一个被认为不具资格,这怎么办?
于是PGA进行裁决,结果是导演Paul Haggis和另一人拥有制片人资格,第三个人的资格被剥夺,该人后来把官司打到了洛杉矶高等法院,认为PGA和学院的程序不公,后来法院说行业协会有权 利裁定自己所属范围内的奖项归属,原告主张的什么程序公平并不适用,直接驳回了。
PGA的署名仲裁程序虽然不像编剧工会WGA那么复杂, 但也有一套严谨的制度。那套程序一共有七个审核步骤,包括申请人递交仲裁申请,然后委员会从两个方面入手,让每个制片人详细自述在项目各个阶段中的工作贡 献,具体做了什么,负责到什么程度,再向参与项目的其他第三方调查,最后把所有材料综合起来,由经验丰富的仲裁人员核实他到底该占多大比重。
最关键的就是工作比重的认定。PGA把电影的制作过程分为四个阶段:development、pre-production、physical production和post-production & marketing,即酝酿策划、前期筹备、实际拍摄,和后期与营销,分别占35%、20%、20%、25%的比例,一个制片人只有深度参与了不低于 50%的工作,才有资格得到奥斯卡最佳影片奖的提名。这四个比例曾有过调整,以前是30%、20%、20%、30%,可见现在的后期权重是降低了,策划阶 段的权重提高了。而且这样一来出现零头,如果一个制片人只参与两个阶段工作,而不包含第一个阶段,那么他铁定达不到50%,所以这种调整体现了当前好莱坞 电影制作对最初的选题策划阶段的重视。
PGA仲裁程序有一个总的精神是保障真正制片人的权益,抵制愈演愈烈的与制片无关人员挂名制片人的现象,比如投资人、发行人,和制作程序无关,本来都是不应该署名制片人的。这恐怕也是现在中国电影界存在的一个显著问题。
作者:magas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