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历史上来看,编剧这职业的发展,和其他文学形式的创作者有着极大不同。因为剧本编写只是完成一部电影的过程中的一部分,剧本上面的文字,并不像剧院演出中的台词或小说中的文字,会同样受到相当的推崇。目前的争议就是,在一个大家协力合作共同完成的传达媒介中,编剧有多少创意投入呢?
好莱坞著名编剧、导演:比利·怀尔德,代表作:《控方证人》、《日落大道》、《七年之痒》等出于上述考虑,1988年在编剧公会和制作公司间的最低保障基本合约中,也为编剧建立了许多基本权利。这些合约条款的意图是指出,电影由前制作、摄制、后制作到推销上市的整个过程中,若有剧本上的改变和审议,编剧都必须固定参与其中。MBA也是相当复杂的,然而这为编剧而制定的创作权利,适用于大部分超过九十分钟时长的剧情电影及电视原始剧本。比较重要的条款有:
(1) 在没有得到编剧的同意、没有把剧本卖给公司以外的任何人之前,公司不可散播任何素材方面的批评或评论摘要。虽然有这个规定在,但各制片公司之间相互交流“评估报告”,是极平常的事。处理这个问题的困难之处在于,假若你把剧本提交给环球公司,而这部剧本有可能已经被福克斯公司拒绝过,那么与其去读你的剧本,制片公司还不如去看福克斯公司所批示的不满意原因的摘要。
(2) 编剧可以限制公司要求对方不可把素材转交给第三者。每个人都想成为第一个看你剧本的人,所以你会希望控制递交剧本的公司或制片的数量,要不然你很可能会发现,在你还没有机会去碰到一个人以前,他就已经读过你的剧本,并予以回绝了。
(3) 原始剧本的编剧,拥有成为第一个改写者的权利。在制片买下你的素材之后,通常可以对你的素材做任何他想做的事。这条款是指为了满足制片要有所修改的需求,你可以得到第一顺位的选择。
(4) 在公司要求修改的情形下,每一次的修订,制片或创意总监都必须征询编剧意见。这个规定是为了防止公司随便地寄送给编剧简单的通知,不加上任何说明,或是根本没有提供讨论的机会。
(5) 把想法转变成电影的过程中,包含讨论电影风格、选景、选角等环节,编剧都有权利参与实质性的讨论。
(6) 制片必须安排编剧和导演会面,来讨论如何能更密切地合作。
(7) 如果为了拍摄计划的需要,公司要求编剧随行,则必须提供最佳的旅程、头等舱与饭店。并不是说编剧一定需要跟着到处旅行,不过如果有必要的话,制片公司必须负责所有费用。
(8) 在电影完成最后剪辑工作之前,必须邀请所有参与的编剧先行观看,并需要保留时间来执行编剧在剪辑上的建议。他们不一定要接受你的建议,但他们认为有必要给你机会提出建议。
(9) 如有首次非公开试映会在洛杉矶市内举行的话,列入片尾名单的编剧必须被邀请去参加首次非公开试映会。
(10) 必须提供一份电影的录像带给列入片尾名单的编剧